长三角碳中和产学研联盟
章 程
2021 年 10 月
目 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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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|
总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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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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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|
目标与任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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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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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|
组织机构与成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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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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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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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长三角碳中和产学研联盟(以下称“联盟”)是由上海交通大学、复旦大学、浙江大学、东南大学、南京大学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、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、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、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以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、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、申能(集团)有限公司、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、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、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(排序不分先后)联合倡议发起,聚焦国家“碳达峰碳中和”目标,成立的非政府产学研合作联合体。
第二条 名称:长三角碳中和产学研联盟,英文名称:Yangtze Delta Alliance of Enterpris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for Carbon Neutrality,英文缩写为YDACN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国家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战略部署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国家有关政策,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在人才、经济、创新等方面的优势,通过产学研强强联手,不断探索实践,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解决方案;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、技术、服务平台;为长三角地区如期实现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目标,构建长三角区域“以绿色发展为价值引领和增长动力的现代经济体系生态文明”不懈努力!
第四条 联盟在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的支持下,接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。
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
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目标与任务是做“碳达峰碳中和”创新理论的首发者,技术开发和发明的先创者,方案解决的策划者以及商业模式的开拓者。联盟将凝聚长三角区域内相关大学、研究院所、产业集团及国内外科技界的智慧和力量,聚焦新型能源体系,从能源的采集、转化、输运、利用、贮存、交易等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,促进产业结构优化、能源结构调整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、体制机制创新、能源市场培育、碳交易市场发展、商业模式创新、能源标准体系建设、“双碳”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等。
第六条 在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依托联盟成员单位,推进协同创新,组织、协调成员单位创新合作交流体制机制,共同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,在联盟内可组织成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,联合开展专项研究。
第七条 定期组织区域内外“碳中和”高端论坛与学术交流研讨会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
第八条 本联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联盟理事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选举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三)由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审议联盟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联盟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本章程,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,每届任期三年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二条 联盟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,每届任期三年,由理事长提名任命。
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常设在上海交通大学碳中和发展研究院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开展。
第十四条 联盟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;
(二)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,具有较高的同行认可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;
(三)热心联盟工作,能够确保一定工作投入量。
第十五条 遵守本章程的相关单位在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下,可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后,可正式成为联盟成员单位。
十六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(二)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自愿申请退出联盟的权利;
(四)遵守联盟章程,对联盟章程中未尽事宜,有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权利;
(五)共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;
(六)支持并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;
(七)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,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;设立联络员,为联盟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。
第十七条 如发生以下的情形,成员资格将被终止:
(一)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被终止注册或解散的成员单位;
(二)成员单位违反联盟宗旨,并影响到联盟声誉;
(三)成员单位不履行成员义务、拒不执行联盟决议。
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成员资格的决定后,联盟秘书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联盟成员。
第十八条 为更有力地支持联盟各项任务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、推动联盟可持续发展,联盟可适时设立基金,用于支持联盟的创新研究、人才培养、推广应用等项目的执行。基金的管理与相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联盟秘书处提出草案,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长三角碳中和产学研联盟秘书处。